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扶贫办、省残联联合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冀教财〔2019〕29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原则、范围、依据及工作程序等进行明确。
一、出台背景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省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已经建立了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学段资助政策体系,经费投入大幅增加,学生资助规模不断扩大,学生资助工作成效显著,极大地促进了教育公平,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与国家要求和先进省份相比还有差距,在精准资助、精准认定、认定范围和依据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为全面做好学生资助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委的指导意见,2019年6月12日,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六个部分:
(一)认定对象。《办法》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三)认定范围。《办法》明确,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要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对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和学生消费情况,通过学校家访、日常了解等有效方式,在国家规定的资助比例内,由学校合理评议确定,按规定分档予以资助。
(四)认定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
(五)工作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六)工作机制。《办法》要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机构组成。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杜绝弄虚作假。
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三、出台的意义
学生资助工作事关社会公平、教育公平,是民生领域的热点话题,始终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办法》的出台对推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具有以下意义:一是有利于加快补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的短板,进一步明确了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和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困难学生的认定范围。二是有利于通过多种因素合理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明确了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等六种因素合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是有利于优化学生资助服务,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明确了高校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同时,规定学生要如实填报家庭经济情况,承诺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以此提高学生的诚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