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风:团结、紧张、严肃、活泼

校训:爱岗、敬业、求真、务实

河北铁路轨道中等专业学校学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3-07-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确保学校的培养规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的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各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规范管理行为;要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开学后一周之内)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所在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暂缓注册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仍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因家庭特别贫困,经本人申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同意缓交学费的学生,准予注册。
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新生,应去医院治疗,学校—般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治疗后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由教务处在将取得普通全日制中专学籍的学生名册报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 取得录取资格的学生,一律分到同年级相应专业学习。凡取得正式学籍的中职生,由学籍管理科负责建立学籍档案。在学籍档案中要详实记录学生的学业成绩、操行鉴定、获奖或受处分的情况;休学、复学等变化情况。学生毕业时,中职学生档案交学籍管理科验收合格后,按毕业生档案管理规定转移和保存。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七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成绩的评定统一采用百分制。考试成绩以期中和期末考核为主。
第九条 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以操作技能考核的成绩为主;中职学生相关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根据教学大纲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具体组织。
第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时结合考勤、体育锻炼达标成绩综合评定,不合格者一律进行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事先向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无故缺考或考核作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本学年度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凡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补考。因不及格(不合格)而补考的,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三条 学生操行成绩的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按照个人小结,小组评议、班委会鉴定、指导员、教导员写出评语、教务处审核盖章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中职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一般不准转学或转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持转入学校接收证明,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能办理转出手续。凡是从外校转入本校学习者,须经两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学校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转入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学生本人还须提供原就读学校的学籍档案和学业成绩证明。
第十六条 中职学生确有正当理由要求转专业的,必须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导员提出转专业书面申请(附家长意见)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专业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
第十七条 凡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校一年级学生;
(二)未转过专业者;
(三)无违纪处分记录者;
(四)学习态度端正、遵纪守法,个人素质、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条件;
(五)对所转专业具有较强的兴趣爱好和学习志向。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在休学、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
(二)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三)委培、定向、特招的学生;
(四)在校期间已成功转专业一次的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等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确认后必须转专业的学生,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
(一)因病或有特殊困难暂时不能继续学习者;
(二)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各种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两次为限,学制一年的,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要递交休学申请书,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只保留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新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院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逾期半年未办理申请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习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办理请假手续私自越墙外出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申请(未成年人由家长或者监护人签署意见)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集中实训、劳动、军训及其他各项集体活动都必须严格考勤。凡属课堂教学活动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在讲授教学内容前必须认真清点学生人数,并如实记载在教学日志上。由各班班长查实缺勤学生名单及原因,经任课老师签字确认后,汇总当天考勤结果并及时报送指导员,指导员按周汇总全班学生的考勤结果后上报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学生的考勤情况后,按周公布学生的考勤结果。
对有旷课时数记录但未达到纪律处分程度的学生,应当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并给予批评教育,
对已达到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课时数的学生,学生处应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迟到、早退以学校统一的上课铃声为准进行计时认定。学生在上课铃声响过后进入教室的,或在下课铃声发出以前提前离开教室的,均按迟到或早退1次处理。
第三十条 凡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应按学校规定持有学生证。学生凭证件出入校门、宿舍、教室等场所和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学生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因转借、伪造学生证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学生证在学生毕业离校时,必须将原件交回学生处统一注销。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课堂教学、集中实训、劳动、军训及其他各项集体活动时,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应当出示学校医务所或医院诊断证明,请假审批单由学生本人在审批当日交所在班级的班长进行考勤登记。不准事后补假或请人代假。
第三十二条  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屡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四) 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再次违反校纪校规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生处提出处分意见,报校务会审批。
第四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意见、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送达本人,学生本人应当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应当由中队长、指导员或两名同学签字证明。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示栏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一条  学生确有违纪行为,人证、物证确凿,错误事实清楚,本人拒不承认的,学校可依据事实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十二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受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可以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者监护人。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实习

第四十五条 在校学生应有实习期,学校将逐步完善企业接收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所学专业的技能实训,做好劳动安全保护工作。实习计划由学生处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经考核合格的中专学生准予毕业。中专学生由学校发给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以及修完课程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已发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我校中专学制为三年。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最新颁布的学生管理规定相抵触的,则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细则由我校学籍管理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